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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日前,江西印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标准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
日前,江西印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标准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下文如下: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标准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拒绝,监测与监督实行拒绝。 本部分限于于现有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掌控,以及新的、阔、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完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管理。
本部分限于的有机化工行业明确范围闻序言A。 2规范性提到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于是必不可少的。凡是录日期的提到文件,仅有录日期的版本限于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提到文件,其近期版本(还包括所有的改动单)限于于本文件。
GB/T15501空气质量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量锌还原成-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度法 GB/T15502空气质量苯胺类的测量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量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相同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量与气态污染物取样方法 GB/T16758排风车顶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T31相同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量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32相同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量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33相同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量气相色谱法 HJ/T34相同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量气相色谱法 HJ/T35相同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量气相色谱法 HJ/T36相同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量气相色谱法 HJ/T37相同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量气相色谱法 HJ38相同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量气相色谱法 HJ/T39相同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量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的组织废气监测技术导则 HJ/T66大气相同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量气相色谱法 HJ/T68大气相同污染源苯胺类的测量气相色谱法 HJ75相同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废气倒数监测技术规范 HJ76相同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废气倒数监测系统技术拒绝及检测方法 HJ/T373相同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全面推行) HJ/T397相同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量液体导电/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量活性炭导电/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量必要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38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量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量导电管取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5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量活性炭导电-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83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量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32相同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取样气袋法 HJ734相同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量固相导电-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8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量气相色谱法 HJ739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量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量罐取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DB36/1101.1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限于于本文件。 3.1有机化工行业organic-chemicalindustry 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基础原料,生产各种有机原料及产品的工业。 3.2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予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认的有机化合物。
在密切相关VOCs总体废气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拒绝,可使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回应)、非甲烷总烃(以NMHC回应)作为污染物掌控项目。 3.3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s(TVOC) 使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展开测量,加和获得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
实际工作中,不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到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展开测量,加和得出结论。 3.4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按照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显著号召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及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
3.5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皆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6最低容许废气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处置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多达的限值,或指无处置设施分列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多达的限值。 3.7分列气筒高度emissionheightofstack 变速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分列气筒出口收的高度。 3.8无的组织废气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分列气筒的无规则废气。 3.9无的组织废气监控点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为判断无的组织废气否多达标准而成立的监测点。
3.10无的组织废气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无的组织废气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多达的值。 3.11厂界enterprise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以定边界,则所指实际占地面积边界。 3.12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文件实行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核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3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文件实行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核的新、阔、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4废气掌控拒绝 4.1有的组织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限值 4.1.1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继续执行表格1的废气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行之日起继续执行表格1的废气限值。
4.1.2企业不应根据用于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表格2中检验并请示必须掌控的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及废气浓度限值,经涉及主管部门证实继续执行。 4.1.3转入VOCs自燃(烧毁、水解)装置的废气必须补足空气展开自燃、水解反应的,分列气筒中测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应按式(1)折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废气浓度。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废气标准规定继续执行。转入VOCs自燃(烧毁、水解)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符合自身自燃、水解反应必须,不须要另外补足空气的(燃烧器必须补足空气助燃的除外),以测算质量浓度作为合格判断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低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4.2无的组织废气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 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继续执行表格3的废气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行之日起继续执行表格3的废气限值。
4.3分列气筒高度拒绝 分列气筒高度不不应高于15m(因安全性考虑到或有类似工艺拒绝的除外),同时不应高达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明确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认。 5生产工艺与管理拒绝 5.1废气搜集及处置 5.1.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应该在密封空间或设备中展开,如无法密封,则不应釆用局部气体搜集处置设施或采行其他有效地污染控制措施。VOCs不应优先展开重复使用利用,不应重复使用时,不应展开净化处置,废气经搜集系统和(或)处置设施后达标排放。
5.1.2废气搜集系统宜维持负压,排风车顶的设置不应合乎GB/T16758的规定。 5.1.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搜集系统及VOCs处置设施不应实时运营。
有机废气搜集效率按照国家涉及规定继续执行。 5.1.4不应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
催化剂自燃和热力烧毁过程产生的废气,吸取、导电、冷凝、生物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等应搜集处置后重复使用利用或达标排放。 5.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掌控拒绝 5.2.1储存现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不应使用压力储罐。
5.2.2储存现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的设计容积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现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的设计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不应合乎下列规定之一: a)使用内沉覆以罐,内沉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不应使用液体八边形式、机械式鞋型、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b)使用外浮顶罐,外沉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使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使用液体八边形式、机械式鞋型等高效密封方式。 c)使用相同顶罐,不应加装密封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重复使用或处置装置,有机废气搜集处置后达标排放。
5.3管理拒绝 5.3.1对于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企业不应创建其订购、用于、处理和萎缩下落等的适当台帐并副本,以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5.3.2企业不应记录废气搜集系统及处置设施的维修确保事项与主要操作者参数,记录留存期限不得多于3年。
6监测拒绝 6.1一般拒绝 6.1.1车间或生产设施分列气筒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监控方位设置取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识。若分列气筒使用多筒子集式废气,不应在拆分分列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取样孔。监测平台建设不应符合HJ/T397涉及拒绝,高度距地面小于5m时需加装旋梯、Z字梯或乘载电梯。 6.1.2新建企业不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置设施的入、出口皆设置取样孔;阔(改为)辟企业不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置设施的出口设置取样孔,如挥发性有机物处置设施进口需要符合涉及工艺及生产安全性拒绝,在进口处也不应设置取样孔。
6.1.3污染源监测按照GB/T16157、HJ/T397、HJ/T373及涉及分析方法标准中拒绝继续执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按照HJ/T55及涉及分析方法标准中的拒绝继续执行。 6.1.4实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按照国家施行的涉及标准和规定继续执行。
取样成倍按照国家施行的涉及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技术规范继续执行。 6.1.5污染源污染物废气倒数监测系统的加装及运营确保,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75、HJ76等涉及拒绝及涉及法律和规定继续执行。 6.2分析方法 污染物分析方法按照表格4继续执行。
7实行与监督 7.1企业不应遵从本文件的污染物废气掌控拒绝,采行必要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长时间运营。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展开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取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污水处理不道德否合乎废气标准以及实行涉及环境管理措施的依据。 7.2本文件实行后,新的制订或新的修改的国家或我省地方废气标准中,废气限值严于本文件的,按适当的废气标准限值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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